解析:
预告登记制度,主要针对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权利变动为基础的债权请求权开展的提前登记活动。
具体来说,该制度具备以下几点重要作用和效力:
(一)确保所保护之债权请求权的有效性;(二)对相关权力的顺位保障起到了积极作用;(三)在遇到企业破产等情况时,能够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措施;以及(四)通过提前预警的方式,预先防范可能出现的交易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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