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工人在工程施工现场接受包工头的聘用,二者之间建立的应当被视为劳务性雇用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关于劳动关系的性质,其实可以被划分成两大类:
首先,当双方签署了正式的书面协议化合同时,能够称这种情况下的关系为合同制劳动关系;
其次,即使没有同用人单位签订任何书面文本,但依然尽心尽力地为其工作,此时,就可以将这种情谊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1、若包工头未依附于某家具备“劳务”资格的公司(即没有以任何特定的劳务资质公司之名,作为承揽项目部工程业务的担纲人),那么工程项目部与包工头潜在的劳动关系将无法避免,也就是说,在这样的状况下,包工头实际上处在项目部的监管之下。
2、倘若包工头选择以挂靠某种劳务公司的方式,以上述公司的名义承揽项目部的工程,便可称之为其所建立的劳务关系。
在此情形中,包工头应受到从事分包工程业务的劳务公司的制约和管理,而项目部则需要与该劳务公司进行法律上的交涉。
3、但实践中的绝大多数情况都属于第一类:
包工头与项目部会采取一致的策略,旨在让公众以为他们是同一个公司内部的分支机构,进而规避随之而来的诸多不必要的困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在工地中,工人受雇于包工头进行施工活动,彼此间建立起的隶属关系系属劳务雇佣范畴,而非正规的劳动就业关系。劳动关系呈现出两种基本类型,即已签订正式书面协议或者合同的,可将其称为“合同制劳动关系”;
此外,若未与用人单位签署书面文件但是实际参与其安排的工作任务,便构成所谓的“事实劳动关系”。
1.首先,如果包工头并未选择将自己纳入某具备“劳务”许可资格的公司旗下(亦即未以任何具备劳务资质的企业名义来承担项目部的各项工程),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包工头和工程项目部之间仅仅能被理解为一种典型的“劳动”关系——包工头作为项目部的直接管辖和控制对象。
2.其次,假如包工头选择委身于另一家劳务公司,通过该公司的名誉来承包项目部所接洽的工程任务,在此情况下,双方之间产生的则是正式的“劳务”关系——包工头需要遵守分包工程派遣方劳务公司的管理,而项目部则需同劳务公司签订相应的法律协议以保障自身权益。
3.实际上,多数情况都是以第1种模式为主导:包工头和项目部通常会联手塑造出同属一家公司的假象,进而避免引发过多不必要的困扰和纠纷。
专业解答工人受包工头聘用,形成劳务雇用关系,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分为合同制和事实劳动关系。包工头若无劳务资质,将成项目部潜在员工,受其监管。若挂靠劳务公司承揽工程,则形成劳务关系,受公司制约,项目部与公司交涉。但常见情况为包工头与项目部合作,伪装为同一公司内部关系,以避免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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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农民工与公司之间是否是劳动关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律师解析 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或劳务分包关系,因此施工企业不能将质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责任转嫁给包工头。 尽管包工头负有部分管理职责,但仅限于对民工的日常管理上,对于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责任,施工企业应承担全部责任,而不能将这些法定责任转嫁给包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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