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机关事业单位不给聘用的员工买养老保险是不合法的。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规定中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规定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规定明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令第423号)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单位自产生违法行为之日起两年内,如果没有被检举,则不在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监察部门不能强制要求用人单位补缴。针对单位违法行为,建议劳动者向提讼。您若仍有疑问,请您具体问询当地监察部门。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