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我刚刚从事工作不久,对于很多规定也不懂。由于刚刚上班不是很适应工作环境,造成身体不舒服想请假。想咨询一下劳动法规定病假的天数是累计的吗?
你好,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以上就是病假的天数是累计的吗相关解答,希望采纳。
专业解答如果是符合跨年清零的规定的那么就是按年累计,如果不符合规定的肯定就不按照年累计。比如当事人如果只是在一年之内请一两次偶尔的病假,而且这个病假的时间都很短,那么肯定跨年就清零了,如果当事人的病假时间比较长,那么就要叠加起来。
专业解答劳动者的病假的天数是累计的,此时最长是可以累计到六个月以上的。在我国的劳动者的医疗期的期限规定中,如果是我国的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专业解答病假天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专业解答《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等。
专业解答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计薪日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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