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保险机构应按月汇总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费用,填写费用结算表和结算申报表,生成计算机数据库数据。
2.商业保险机构于每月的1日至10日,持上月医疗费用结算表、结算申报表以及计算机数据库数据,向市医保中心申请结算。
3.市医保中心根据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对商业保险机构申报结算费用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予支付;符合规定的费用在每月月底前予以拨付。
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而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档:0-4万元以下报销85%;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8万元以上报销报销95%。每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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