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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保大病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呢?

陈* 广西-崇左市 社保纠纷咨询 2017.12.10 08:12:04 4388人阅读

你好,我是在深圳上班的,现在生病住院,想问一下各位深圳社保大病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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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门诊统筹乡、村补助比例分别提高到65%、75%。
2、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400元以下者,不设起付线;
3、二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75%~80%;
4、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60%。
5、省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
6、儿童先心病等8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的70%,肺癌等12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力争达到70%。
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按:
0-4万元以下报销85%;
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
8万元以上报销95%;
每一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

2017-12-10 08:2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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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年每人向市、区社会保险局缴纳48元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费,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按:0—4万元以下报销85%,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8万元以上报销95%。每一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
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或30日内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不包括自费部分、个人负担部分)属于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0%;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5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90%。前款各项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以上是对深圳社保大病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的回答。

2017-12-10 08:1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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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各地区的大病医保范围都有一定的差异。其中大病医疗保险将农村儿童白血病、结肠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感染、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乳腺癌、血友病、肺癌、食道癌、甲亢、胃癌、直肠癌、脑梗死、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型糖尿病、急性心肌梗塞、唇腭裂等20类重大疾病纳入大病医保范围中。而对于有些地区,大病医疗保险所保障的大病,并不是按照病种来界定的,而是按照居民所花费的医疗费用来界定。对于属于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所剩余的医疗费用,才会被纳入当地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来进行第二次报销。那么今年大病医保报销比例是对于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报销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障机构按照:0到4万元以下的费用按照85的比例报销,4万元到8万元以下按照90的比例报销,8万元以上按照95的比例报销。每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另外报销的比例也因为看病费用的不同而出现差异化,费用越高,报销的比例也就越高,这能够减少大病费用的支出。

2020-12-09 16:37:2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新深圳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根据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  
一、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连续参保满一年,在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70%,参保人年满70周岁以上的支付80%。  
二、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一)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用;  
(二)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  
(三)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  
(四)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本市定点社康中心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70%由其个人账户支付,30%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但以下项目费用除外:  
(一)口腔科治疗费用;  
(二)康复理疗费用;  
(三)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费用;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四、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80%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  
(二)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  
(三)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  
(四)血友病专科门诊治疗;  
(五)再生障碍性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六)地中海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七)颅内良性肿瘤专科门诊治疗;  
(八)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五、参保人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自其申请之日起享受大病门诊待遇;连续参保时间未满36个月的,自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之日起享受大病门诊待遇。享受大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连续参保时间未满12个月的,支付比例为60%;  
(二)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未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75%;  
(三)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90%。  
六、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线的由参保人支付;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起付线按照医院级别设定,市内一级以下医院为100元,二级医院为200元,医院为300元;市外医疗机构已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400元,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1000元。参保人转诊到不同医院住院治疗的,分别计算起付线。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参保人已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及按11.5%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支付比例为95%;  
(二)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按8%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及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未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比例为90%;  
(三)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按规定在市内一级医院、二级医院、医院、市外医院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5%、80%、75%、70%。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因急诊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就诊医院的住院支付标准的9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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