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
办理材料
单位经办: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注:生育保险是由企事业单位经办的,个人不能办理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4、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办理时限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1.在上海有固定工作并缴纳生育保险的新妈妈,不管你是上海户籍还是非上海户籍(农村户籍除外,另有规定),在生好宝宝以后就可以申请领取生育津贴(两个部分)
2.如果是上海户籍的新妈妈,即使没有工作,只要交过社保也可以领取生育津贴,不过只能按照最低标准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每个月2892元),医疗津贴不受影响
办理地点:各区社保中心,可跨区就近办理,不需要在户口所在区办理
生育生活津贴的发放标准:生育保险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的,按照单位上年度平均社保缴费基数发放,顺产的3个月,晚育 1个月,剖宫产或难产 0.5个月,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宝宝 1个月。例如,顺产晚育的是4个月,剖腹产晚育的是
4.5个月。如果在过去一年换过单位的,则按照前面两个单位的缴费基数加权平均来计算基数。
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生育保险金=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其中,生育生活津贴=缴费基数×产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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