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除名的人员,以前的工龄和以后重新参加工作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和《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的规定执行。
即:职工受开除处分的,开除前后的工龄不能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除名的,除名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辞退的,辞退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被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其被处理前后的工龄也可以合并计算。如果实行缴纳养老保险之后被除名的,按照缴纳养老保险年限计算工龄,不缴纳养老保险不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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