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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原则上,“买卖不破租赁”应当适用于拍卖财产。但这一原则也存在以下三点例外。
1、“先抵押,后租赁”,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2、“先查封,后租赁”,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3、在“先租后抵”的前提下,本应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但是当出现特殊情况时,法院仍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拍卖的价款过低,影响抵押权实现,执行法院应当将该租赁权取消,然后再进行拍卖。
2023-03-22 18:09:3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