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伤赔偿标准是五级、六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8、16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则为40、30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为34个月,八级为28个月,九级为22个月,十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不得高于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派人护理或者聘人护理。用人单位既不派人护理,也不聘人护理的,用人单位应按所在市、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每月向工伤人员支付护理费用。
第十四条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标准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实行计件、提成等效益工资制度的,工伤人员原工资标准应按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前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工伤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足6个月的,应按实际工作月数核定。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的标准,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撤销或者本人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依法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生活护理费和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具体标准为:
(一)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2
6、2
4、2
2、20个月的数额。
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的,除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还应当按本项前述标准的30%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按《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计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个月数额的,按6个月数额发给。
(二)依法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别以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为基数计算。
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护理费,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三)依法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所需辅助器具的现行普及型价格和使用年限计算。
依法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五级至十级伤残人员本人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或者七级至十级伤残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发给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对于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的人员:
1.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8个月和16个月的数额;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本级月伤残津贴36个月和34个月的数额;
2.七级、八级、九级、十级伤残的,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
4、1
2、10、8个月的数额。
七级和八级伤残人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五级月伤残津贴3
2、30个月的数额,九级和十级伤残人员的分别为六级月伤残津贴28、26个月的数额。
(二)依法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的,伤残人员可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且用人单位还应按前项规定的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的3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按本条规定计算伤残就业补助金,截至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本人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在计算本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当扣除评定伤残等级后已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时间,但最低不应少于3个月的数额。
专业解答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将受法律制裁。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手段残忍致严重残疾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海南省立案准则严格遵循此规定,但具体标准可能因当地司法解释和实际操作略有调整。未达加重情节者,通常按较轻刑罚处理。
律师解析 海南人身损害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海南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但是具体情况还是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来执行。
律师解析 海南人身损害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海南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但是具体情况还是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来执行。
律师解析 海南人身损害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海南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但是具体情况还是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来执行。
律师解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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