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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合同法律问题有哪些,谁知道啊

林* 陕西-延安 消费权益咨询 2017.11.13 10:22:33 15人阅读

我个人想了解一下,请问大家,网络购物合同法律问题有哪些,哪位专家知道啊,帮忙解释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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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网络购物备受广大人民的喜爱,这得益于网络技术和商务电子化的普及。然而,电子信息化并没有改变交易所产生的商业风险。虽然我国制定了有关的网络购物交易方面的法规,但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不和谐的因素,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购物纠纷呈现复杂化、多样化等特点,诸如买方收到物品与卖方所说不符、卖方信息不真实、卖家收款不售货、售后的服务质量差、退货困难及因买方给个差评便遭致报复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对我国现行的民商事法律法规带来了新的挑战,当然也为规范网络购物合同、完善纠纷救济机制创造了难得的机遇。 区别于传统的买卖合同,网络购物合同利用网络在线交易平台,合同要约、承诺借助于网页“确认”、“支付界面”产生了新的法律形式,同时网络购物合同的履行也是在网络购物网站的交易平台上进行的,购物网站的介入使得合同不再仅仅是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购物网站作为交易的平台,其自身对于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生效及履行负有一定的义务。目的是规范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履行,完善购物网站在处理诸如开篇案例中提到的网购纠纷救济机制,建立非诉救济和诉讼救济机制,尽最大可能快速高效化解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维护买卖双方在合同法锁中的权利,最终构建网络购物交易的和谐秩序。但从长远角度来看,建立网络购物信用体系,最大可能的实现非诉救济,防患于未然,把网购纠纷的萌芽扼杀在摇篮里,让网购纠纷损失最小化,才是最好的选择。稳定的网购交易秩序,和谐的网络交易环境,需要大家共同的努力。 基于此,笔者本文拟结合生活中发生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对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及救济途径进行全面探讨,提出个人的建设性意见,希望能够对消费者切身法律权益的保护以及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发展有所裨益。着眼于当前立法的不足,当然,我们期待会有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出台,来弥补法律漏洞,为维护网络购物正常秩序,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权益,并为构建我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救济机制提供有益的借鉴。

2017-11-13 10:25: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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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网络购物合同法律问题有哪些,以下内容你可以看看
一、网络购物的成立及生效问题
  
1、合同的成立。依照合同法之规定,合同的成立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在网上购物的过程中,卖方将其商品在网店展示的过程应视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所谓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但内容具体确定的要约邀请应视为要约。对于内容具体确定应理解为至少包括标的、价款两项内容。网上购物过程中,卖方展示给买方至少包含上述两项内容,故应视为要约。买方将商品放入购物车的行为,应视为买卖双方对于价款和标的物初步形成合意,淘宝网随后会提示买方及时付款,故买方将商品放至购物车的行为应视为买方的承诺,买卖合同成立。但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网络交易有很强的随意性,不存在所谓的信赖利益损失,故买卖双方均享有任意撤销权,买方可以随时删除购物车中的商品,卖方也可以随时将商品下架。
  
2、合同的生效。买方将商品放至购物车的行为是承诺行为,一旦承诺合同即成立,但尚未生效。笔者认为,此时买卖双方成立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所附的条件是买方的付款行为,买方将货款汇至支付宝,买卖合同即生效。非经法定或者约定事由双方的合同不得解除。卖方应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履行发货义务,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网络购物履行问题
  网络购物区别于实体经营的主要区别是买方货款的支付和卖方货物的交付分别是通过专业化的第三方代为履行。
  
1、货款的支付。通过上文分析,买方在注册成为淘宝网会员的过程中,基于对其注册条款的接受应视为双方建立委托付款合同法律关系。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支付宝(淘宝网)应负的义务就是买方在确认收货后无条件地将对应款项汇至卖方,确保买方支付行为的及时履行。此种情况有别于实体交易中的第三人代为履行。依照合同法之规定,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虽然突破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但未突破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即因代为履行第三人违约承担责任的仍是原合同债务人。但在淘宝网购物交易的过程中,买方将打款至支付宝时其应付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对于支付宝和卖方之间因汇款行为产生的纠纷,应依据其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进行解决。
  
2、货物的交付。卖方通过物流公司将货物交付至买方手中应视为合同义务的代为履行。此过程涉及买方与卖方的买卖合同,卖方与物流公司的货物运输合同。因运输费用负担主体的不同,主要分为卖方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卖方代办托运。卖方为了促销,承诺包邮,邮费由卖方负担,或者买方在付款时预付邮费,然后卖方通过与专业化物流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物流公司将货物安全运送至买方手中,从而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无论上述何种方式,卖方都对商品本身和物流安全承担责任,第三方物流公司的存在,不会突破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的相对性。因物流公司原因导致违约的,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卖方应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在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后,基于货物运输合同对物流公司享有追偿权。同时,货物所有权在买方签收时即发生转移,所有权转移标的物的风险随之转移,在交付之前非因买卖双方的原因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其风险应由买方负担。实践中买方通过电话的形式要求物流公司将标的物交由物业管理公司或门卫等行为,应视为指示交付,所有权和风险在代为签收人签字之后发生转移。
  
三、网络购物纠纷处理的依据顺位问题
  淘宝网购物本质是通过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当然适用,即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该优先适用。买方因生活需要购买卖方供应的商品,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淘宝网络购物与普通实体经营在纠纷依据适用上存在的主要区别淘宝网制定的相关协议及争议处理规则的优先适用。由于在注册成为淘宝会员的过程中,买方和卖方已经做出意思表示,表明其愿意接受淘宝网的相关协议。故笔者认为,在淘宝网络购物过程中对于纠纷处理依据的顺位应是双方的合意、淘宝网的相关协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

2017-11-13 10:23: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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