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网购消费合同”)所发生的纠纷诉讼管辖权之确定,无疑应首先遵循民事诉讼法第23条关于合同纠纷诉讼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018-07-16 13:46:17 回复
在网购消费合同中,只有消费者和网络经销商是合同当事人即网络购物合同诉讼主体,网络交易平台是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仅为用户物色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交易进行协商等提供地点和技术服务,并非网购消费合同当事人,不受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更不受当事人之间合同纠纷诉讼的法定履行地规则的约束。因此,基于网购消费合同提起的消费维权诉讼,应当以合同对方当事人即网络经销商为适格被告,只有在这样的合同纠纷诉讼中,才能适用新民诉法解释第20条所规定的法定履行地规则。换言之,网购消费合同的法定履行地规则的对人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双方,不能及于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网络交易平台。
2018-07-16 13:36:17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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