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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南京某区我有房产土地证被拆

ask****004 江苏-南京 土地承包咨询 2017.11.05 13:35:24 1人阅读

2005年南京某区我有房产土地证被拆,被误为无房产土地证被拆到今天才拿到新房证是经济适用房证,原住90平方补38万,就安置一套经适房,现在小孩大了住不下,想卖掉重买大些,还要交国家百分之五拾税,这合理吗?怎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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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的征收补偿依据国务院590号令精神是需要由被征收人选定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的

2017-12-02 07:39: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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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房产证和土地证的经济适用房,想交易卖掉,。需要受让方就是买家,也是本地有购买经适房资质的人,你们双方一起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房管部门审核对方资质通过,可以办理过户,你卖掉过户经适房,以后就没有资格再次申请购买经适房,前提是住房贷款还清,无抵押,有房产证。

2019-01-18 15:50:39 回复

你的这种情况,在生活中很常见,即使没有房产证,但毕竟土地证是合法的,因为政府或者开发商征用的目的不是房屋而是土地,所以,应当给予补偿的,补偿的标准是按照不低于当地土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在征地拆迁经过中,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赔偿方式有什么呢?对此我国暂时还无专门的法规来对其进行限定,但能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的相关限定。  具体来说,具有如下几种赔偿方式:  
一、货币赔偿  货币赔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赔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赔偿价。  计量公式为:  
(1)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赔偿价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赔偿单价×被拆迁寓居房屋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区分房屋结构、等级分别计量合并赔偿。  
(2)宅基地所有权区位赔偿价宅基地综合赔偿单价×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赔偿面积。  注:未超出准许使用时限的临时建设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和剩余使用时限予以赔偿,不出予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赔偿价。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赔偿单价、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赔偿单价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当地政府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当地政府国有土地所有权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予以适当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准许后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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