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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北京某知名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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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20611人看过
导读:接受用人单位委托,仔细研究分析了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及申请请求,发现李某的申请事项与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入职辞职时间上相互矛盾,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庭审中,人民法院传唤了证人,证人在庭审质问中,对前后证言矛盾之处不能合理解释,在追问之下,终于承认是受李某教唆违心作出虚假证言。
李某与北京某知名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17日李某在北京某知名公司应聘保安,被安排到项目部试用,由于其有犯罪前科,无法办理保安员证,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试用10天后辞职。用人单位结清了10天工资。2013年11月20日,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2013年7月17日至11月20日拖欠的工资以及在2013年4月20日至11月2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与用人单位了劳动关系,发放10天的工资表不能证明李某辞职,支持了李某的申请请求。于是,用人单位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认为李某不符合保安任职条件,试用10天,之后结清工资后就终止了劳动关系,于是对李某的所有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支持了单位的请求。

办案思路及心得

律师接受用人单位委托,仔细研究分析了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及申请请求,发现李某的申请事项与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入职辞职时间上相互矛盾,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庭审中,人民法院传唤了证人,证人在庭审质问中,对前后证言矛盾之处不能合理解释,在追问之下,终于承认是受李某教唆违心作出虚假证言。人民法院采纳了用人单位的意见,认为李某的申请仲裁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并判决不予支付李某的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办案心得:由于在劳动案件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很多,包括劳动者入职时间,终止时间,工资标准等,如不能及时举证,会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采纳劳动者的陈述。所以在此类案件中,用人单位应积极搜集证据,并分析对方的证据相互矛盾之处,以复原客观事实,才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判决某公司不支付被告李某2013年7月17日至11月18日拖欠的工资6068元二、判决某公司不支付被告李某2013年5月20日至11月1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8931元三、判决某公司不支付被告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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