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6月14与卖家中介签下房屋买卖合同到期为10月31日(因为当时我户口没有弄到,他们愿意等我们到10月31号,并且签合同是我老婆的名字,我 当时不在场,并且当时有口头说过可以以我老婆姐姐名义成交),对于这次的交易,对于我这边其实是一次买卖,对于他那边是两次买卖(一是腾出 名额,二是帮她母亲换一套小房子),所以对于我们签合同的初衷,我们只要完成我们第一次的买卖,他母亲的房子,是在我们成交前,成交后, 价格涨幅,应该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而问题就出在,因为是房屋,他们最保险的方案是等我们这边的买卖成了,他们再去买别人的,但是因为他 们理解成出于好心的等,我们就理应承担了他们第二次买卖的风险利弊。因为对于我们来说我们最后两个星期上门(10月15日)才知道他们是这样 的一卖一买,我们之前一直认为是我们只承诺我们会如期完成我们的买卖(和签合同时候我们的理解就是他们只是为了空出名额--他当中有口头答 应过我们可以以朋友的名义买),所以他一和我们说清楚还要帮她母亲买房,我们二话没说就说我们可以帮他们先垫钱先把房子买下来。然后说尽 快回复我们他们之前和他母亲看好的房子房主联系,本来说一个星期内通知我们情况,然后10月22日发微信给他没有回复,到28晚上我们主动打电 话问他,才说他母亲看房子没有房源卖完了,并且现在也涨了10万左右。然后他们说和家人商量怎么解决尽快回复,到了29号11点发微信,打电话 一直都没接没回,直到我们上门找他。我们提出要以以公司或者朋友的名义买,他们又说合同签字的是我老婆的,以其他名义买就不按合同办事他 说主要是因为我们户口没办下来。照成他们没有在合适的时间买到房子,要我们以80万成交(合同73万),我们不同意!30号白天我们打电话发微 信他们回,然后因为觉得硬要以公司名义买,对他们确实是照成损失,我们决定让他退回定金4万,他们说只退1万,我们不愿意,31号就不接电话 也不回,现在他又说我们过了10月31号违约了,现在说我们违约,再过一个月的缓冲期就要赔偿他们违约金房价的百分之十
你好,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具体要看你们双方所签的协议合同内容再做定论,需要对各项问题进行妥善解决才可以处理。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致电咨询(如遇本人繁忙可请稍后再拨)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来律所与我当面约谈。
2017-11-03 13:34:29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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