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辞职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3、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5、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
6、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7、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即可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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