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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要签订宝安区房屋租赁合同的话,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周** 湖南-邵阳 合同订立咨询 2017.10.14 13:03:42 883人阅读

我在宝安区有一个房子想要出租,需要拟订一份宝安区房屋租赁合同让租客签署,之前没有订立过,求助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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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中有明确规定。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  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  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  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  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  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  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  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  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  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  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  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  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  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  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  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  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  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  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  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  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  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  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所以你在签订宝安区房屋租赁合同时应该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既保障自己的权益又不违法法律

2017-10-14 13:07: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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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房屋租赁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深圳市______区,房屋____(间)编码为_______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共_______平方米,建筑物总层数_______ .
  租赁房屋权利人: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第二条 租赁房屋的单位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三条 乙方应于 年月日前交付首期租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元)。
  第四条 乙方应于:
  □每月 日前;
  □每季度第 个月 日前;
  □每半年第 个月 日前;
  □每年第 个月日前;
  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上述四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内打“√”)
  第五条 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前款约定之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20年,超出部分无效。
  第六条 租赁房屋用途: .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租赁房屋
  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屋,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本合同登记(备案)机关备案。
  第八条 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第九条 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可向乙方收取 个月(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第十条 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及基于房屋租赁产生的税款、房屋租赁管理费、费;乙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物业管理费、 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甲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第十三条 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所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日内进行维修或径直委托乙方代为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代为维修。
  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乙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上述两款规定情形下发生的维修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及因防止缺陷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未尽上述两款规定义务,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该(扩大)部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并及告知甲方。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应在转让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个工作日内给予甲方回复
  租赁房屋转让他人的,甲方有责任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告知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一)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征用、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屋;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一)乙方拖欠租金达 天( 个月)以上;
  
(二)乙方拖欠可能导致甲方损失的各项费用达元以上;
  
(三)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四)乙方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结构或者用途的;
  
(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进行装修;
  
(七)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第三人的。
  除追究乙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依据上述情形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一经合法送达,甲方有权申请单方解除合同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一)甲方迟延交付租赁房屋 天( 个月)以上;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租赁房屋的安全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的;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的;
  
(四)未经乙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将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
  
(五)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要求提前解除(终止)合同的。
  除追究甲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可依据上述情形向甲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一经合法送达,乙方有权申请单方解除合同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 日内迁离并返还租赁房屋,并保证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依法律规定或依合同约定收回租赁房屋,并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收取相当于双倍租金的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屋的,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并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重新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甲方提供的出租房屋应符合安全使用的标准和条件,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出租房屋的建筑、消防设备、燃气设施、电力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等应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乙方应严格按照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安全、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使用出租房屋,并有义务保证出租房屋在使用中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在附页中另行约定;附页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双方在租赁期间对本合同内容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须在变更协议成立后十日内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房屋租赁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
  □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时起生效。
  甲、乙双方应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或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以中文文本为正本。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合同登记机关执 份,有关部门执 份。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登记或备案人(签章):
  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2017-10-14 13:05: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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