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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公司提出终止

ask****706 安徽-合肥 合同终止咨询 2017.10.10 23:22:08 223人阅读

竞业协议,公司提出终止,请问关于补偿金这一块是怎么规定的呢?是否可以要求公司除每月定额补偿金之外,终止后多加一个月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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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单位原因的,应有补偿。。。。。。。。按工作时间等来算。。。。。。。。。。

2017-11-15 12:07: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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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竞业禁止,需要约定并实际支付补偿金,否则,其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未约定或约定后未支付离职竞业禁止补偿金,企业无权仅依据协议即要求员工履行离职竞业禁止义务。补偿金的发放是按照离职竞业禁止的年限,比如企业要求员工竞业禁止三年,那么这三年企业都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来支付补偿金。竞业禁止限制了雇员择业的自由,剥夺了其主要的择业优势所在职位,势必导致其就业困难至少是收入减少,因此给与补偿是必须且公平的。但是,竞业禁止中补偿金的标准应该是多少,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应该是多少其也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各地的有关规定:
(1)《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在竞业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该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1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2)《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也规定,“……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
(4)就上海来讲,目前尚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从法院已有判例来看,依据上海高级法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意见,上海法院的观点是约定的补偿金在原岗位报酬的20%-50%均为合理。

2019-01-18 03:19: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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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至50%支付。
  可见,未约定补偿金,竞业限制并非天然无效,双方可以补充约定或通过仲裁及审判机构量裁,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通过维持竞业协议效力来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生效条件如下:
1.雇主必须给予雇员合理的经济补偿。
2.竞业禁止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3.竞业禁止合同应明确竞业限制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4.竞业禁止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竞业禁止义务的时间、限带蝴具体业务范围、地域范围以及补偿数额、支付方法等。
5.单位确实存在特定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对于劳动合同协议提前终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通信地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
电话手机:__________电话手机: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甲方与乙方签署了《红微博文化艺术网络营销推广战略合作服务协议》,约定由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做好网络营销推广及网络公关工作,为甲方的市场营销提供专业服务。双方的合作期限为一年,协议有效期为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于___年___月___日提前终止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双方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红微博文化艺术网络营销推广战略合作服务协议》。
第二条协议提前终止后,原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及保密条款继续有效,双方仍需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条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于___年___月___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___万元(人民币大写:___万圆整)。乙方在甲方付款前,应向甲方开具等额发票。
2、乙方在收到此笔款项后,甲、乙双方因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价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其他债权债务等)已全部结清。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侵犯了甲方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等有关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乙方利用甲方上述秘密信息牟取的全部收益无偿归甲方所有。
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得就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价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其他债权债务等)提起仲裁、诉讼、申诉、否则,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乙方应双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五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
第六条其他约定
1、未尽事项,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有关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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