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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由谁负责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法律意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陪护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某运输公司职工陈某发生工伤,他在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应由谁支付如果用人单位已经请了护工,陈某的家属能否再要求支付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因此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应由用人单位负责。如果用人单位已经请了护工,并支付了护理费用,一般情况下,不应再支持工伤职工家属的护理费请求。在工伤职工病情很严重,如完全丧失行动能力,一个人很难全面护理的情况下,工伤职工的家属确定进行了护理的,应可以支持其护理费要求。《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应负责几份护理费用,可以根据伤害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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