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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卖房违约不卖,房屋买卖继续履行可以吗?

何** 广东-韶关 房屋买卖咨询 2017.09.21 12:24:23 1388人阅读

我们家刚买下来一套房子,已经签了房屋买卖的合同了。但是前几天房产那边又说合同有问题,违约不卖了,在这里想问问大家,在这种情况下房屋买卖继续履行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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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9条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原则,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上述规定,在二手房买卖中,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唯一要件就是登记。也就是说,即使买方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且卖方也将房屋交付买方实际占有、使用,只要未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买方对不动产仍然不能享有物权。
  虽然房屋的交付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对于买卖双方仍然具有重大意义。不动产的买卖是从签订买卖合同(债权发生)到支付购房款、交付房屋,直至办理物权变更登记(发生物权变更效果)的一个动态过程,因而,在债权与物权之间存在一种中间权利形态,买受人取得房屋的占有即属于这一中间权利形态,德国民法理论将该中间权利称作“期待权”。期待权弱于完全所有权,但又强于单纯的债权。这种处于中间形态的“期待权”可以视为一种准物权。我国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已有多起判决支持了这种“期待权”。例如,在顾万鸿与郑桂江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上诉案((2010)浙湖民终字第63号),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指出,“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时买方对房屋的权利尚不是物权,但其请求权的受保护程度,根据支付价款的多少和是否实际占有、是否有请求过户的行为而不同,占有的时间越长、付款越多、已经请求过户,其权利应越接近于物权。而不动产物权的卖方,在买方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并实际占有不动产物权后,已经没有什么剩余权利,唯一应当做的就是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考虑过户手续的实际困难,以及民间对事实物权的认可,此情形下认可第三人已经取得相当于物权的权利。……即使其此时尚未取得物权,但其合同履行状态使其权利已经很接近于物权,故其利益受法律保护。”
以上是关于卖方违约,房屋买卖继续履行与否问题的答案。

2017-09-21 12:33: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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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房屋买卖继续履行与否要视情况而定。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可以分为预约合同(“预约”)和本合同(“本约”)。预约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预约的形态多种多样,通常使用的名称有:意向书、意向协议、认购书等。有的预约条款非常简略,仅表达了当事人之间有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至于本约具体需要约定的内容留待以后磋商决定;有的预约条款则非常详尽,未来本约应该规定的内容几乎都在预约中作了明确约定。如果仅从内容上看,后者在合同内容的确定性上几乎与本约无异,即使欠缺某些条款,往往也可以通过合同解释的方式加以补全。因此,仅根据当事人的合意内容是否全面,不足以界分预约和本约。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是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在双方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如果当事人存在明确的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那么,即使预约的内容与本约已经十分接近,即便通过合同解释,从预约中可以推导出本约的全部内容,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排除这种客观解释的可能性。

2017-09-21 12:26: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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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毁约,能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实践中,卖房人为达到毁约的目的,一般会借口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卖房。房屋共有人一方擅自卖房,在法律上叫无权处分。房屋买卖中无权处分一般包括夫妻共有房屋无权处分、父母子女共有房屋一方无权处分、兄弟姐妹共有房屋一方无权处分。由于实践中多为夫妻共有房屋无权处分产生纠纷,笔者仅对夫妻共有房屋无权处分能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与大家进行分享。一、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同时,婚姻法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实践中,一旦发生房屋买卖纠纷,出现共有人另一方主张共有人一方无权处分,一般认定合同无效。但如买房人能举证证明其有理由相信共有人一方卖房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合同有效。二、实践中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认定情况由于无权处分一般认定合同无效,但有理由相信卖房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则认定合同有效。实践中或仲裁委一般会根据案件细节对合同效力作如下认定:(一)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常见情形1、房屋已经交付使用多年,共有另一方一直未提出异议。2、存在表明共有另一方认可卖房的行为,如夫妻双方共同配合买方办理银行贷款面签。3、房屋登记在共有人一方名下。(二)无权处分合同无效情形共有一方卖房,共有另一方一直未参与,也未给予授权,出现纠纷时,对卖房行为也不追认。三、无权处分对继续履行合同的影响由于无权处分会导致合同出现有效和无效两种情形。而合同无效,则合同自始不对合同双方发生法律效力,那么此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而当合同有效时,卖房人违约不履行合同的,即便其以共有另一方不同意卖房作出抗辩,买房人仍可以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四、无权处分风险防范措施无权处分时对合同无效的认定,会导致买房人购房的目的落空,这将是买房人购房的巨大风险。笔者建议买房人采用以下四招破解无权处分时的购房风险。1、到房产管理部分进行房屋信息查询,核实房屋的权属状况。2、无论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一定要求夫妻双方在购房协议上签字。(很多购房人和中介缺乏风险认识,卖房人夫妻双方在场也只让其中一方签字)3、约定在最短时间办理房屋过户,避免房价上涨卖房人毁约。4、尽可能及早的办理房屋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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