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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出现法定裁员情况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的程序:
(1)
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2017-09-18 10:24:2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