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调解。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四)诉讼。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
1、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或完善建筑质量标准及监管制度。什么样建筑应具备使用达标建筑材料、施工工艺、施工质量标准、建筑质量缺陷追责制度、高层建筑日常管理标准、安全监察质量标准、玻璃幕墙使用年限标准等都需要法律性文件的指导。希望在不久到将来有标准法律文书的出台。
2、要预防好、治理好高空坠物事故给社会、企业带来的潜在风险,就需要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都要行动起来,齐抓共管,分别从宏观和微观上做出对高空坠物的事前预防措施。
3、作为政府应当在现有基础上更好地发挥应有的监管责任。具体就体现在在建筑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阶段就要介入。强化对施工方、监理方的监管。通过对相关责任主体的管理从建筑的建造阶段就要保证建筑的设计、使用的建筑材料、工艺等方面的切实可靠,充分考虑由于设计缺陷带来安全隐患的风险。这样就可以从源头上避免很多“娘胎里带的”问题导致不幸的事故发生。
4、此外,政府应当强化建材市场的准入制度,规范建材质量的标准化和检查力度。通过强化管理把不合格的建材产品清除出市场。一旦建筑竣工交付使用后发生了高空坠物事故,如果是由于建筑本身的设计、施工或建材质量的问题,要建立起一套责任追查机制。
5、另一方面,作为企业也应当在防范高空坠物事故这个问题上做出自己的努力。建筑物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阶段反复论证建筑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将可能发生的高空坠物情况考虑进去。这样就可以从源头上避免高空坠物的发生。监理单位要在建筑的建设过程中严格把关,控制好建筑物的质量。这样,交到未来实际管理企业手中的建筑物就是一个质量合格,品质可靠的产品。
6、在做好预防高空坠物事故发生的事前工作的同时,要考虑到真的万一发生了事故管理方企业应当如何应对,也就是要形成一套完备的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制定相应的处理流程和工作方案,重点是一旦发生事故,应当如何组织伤者的救援工作。只有人的生命安全是第一位的,一定要将人的安全列为首位;其次是要马上报警,并组织好人员保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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