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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关于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人违约责任有哪些

桂** 辽宁-丹东 合同违约咨询 2022.06.27 01:40:35 343人阅读

请问一下关于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人违约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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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的违约责任是指委托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委托开发合同。主要有以下几项:
1、委托人迟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研究开发人不承担责任。委托人逾期两个月不支付研究开发经费或者报酬的,研究开发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返还技术资料、补交应付的报酬,赔偿因此给研究开发人造成的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2、委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完成协作事项,或者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有重大缺陷,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失败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逾期两个月不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的,研究开发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赔偿因此经研究开发人所造成的损失。
3、逾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责任。委托人逾期6个月不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研究开发人有权处分研究开发成果,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约定的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退还委托人。如所得利益不足以抵偿有关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请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2022-06-27 01:42:35 回复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第一、委托人违反费用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人须按委托合同的约定预付费用,如果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了必要的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如委托人违反上述义务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应注意的是:
1、委托人预付费用与否与委托合同为无偿或有偿无关,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也不成立对价关系,不能因此而产生受托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未予付费用作为自己不履行受托义务的免责条件。但是依委托事务的性质有必要与付费用的情况下,委托人不与付费用的,受托人可以拒绝处理委托事务而不承担责任
2、如果委托人不预付费用,受托人并不因此享有预付费用之强制履行请求权。盖因费用时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支出的,受托人并不对费用享有利益。再者原则上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申请强制执行预付费用也无实际意义。委托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以免除自己预付费用的义务,受托人也可通过解除合同的方法对抗委托人不预付费用的行为,且此时合同解除的过错在与委托人,因此,若委托人受有损失的由其自己承担,受托人受有损失的可要求委托人赔偿。若合同违背解除,受托人只能垫付费用,待事后向委托人求偿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委托人违反报酬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合同已有偿为原则,以无偿为例外。当事人如未在合同中约定为无偿,则应推定为有偿。在委托合同为有偿且受托人完成了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事务的完成也许实现了委托人的目标或合同目的,也许没有活没完全实现,但目的的实现与否并不是判断事务完成的标准。判断标准只有一个,即受托人是否完全适当地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的报酬支付义务可分为全部给付义务和部分给付义务。
全部给付义务是指受托人完成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向其足额支付报酬部分给付义务是指委托事务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委托人在一定条件下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此处所指的条件,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致使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亦即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上没有过错,或者说不存在于合同解除有因果关系的过错。通常多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第三人行为等情况。于此情形下,除委托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与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或付出的劳动效果相适应的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受托人提出的解除委托合同,只要合同解除系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亦应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第一、委托人违反费用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人须按委托合同的约定预付费用,如果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了必要的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如委托人违反上述义务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应注意的是:
1、委托人预付费用与否与委托合同为无偿或有偿无关,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也不成立对价关系,不能因此而产生受托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未予付费用作为自己不履行受托义务的免责条件。但是依委托事务的性质有必要与付费用的情况下,委托人不与付费用的,受托人可以拒绝处理委托事务而不承担责任
2、如果委托人不预付费用,受托人并不因此享有预付费用之强制履行请求权。盖因费用时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支出的,受托人并不对费用享有利益。再者原则上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申请强制执行预付费用也无实际意义。委托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以免除自己预付费用的义务,受托人也可通过解除合同的方法对抗委托人不预付费用的行为,且此时合同解除的过错在与委托人,因此,若委托人受有损失的由其自己承担,受托人受有损失的可要求委托人赔偿。若合同违背解除,受托人只能垫付费用,待事后向委托人求偿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委托人违反报酬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合同已有偿为原则,以无偿为例外。当事人如未在合同中约定为无偿,则应推定为有偿。在委托合同为有偿且受托人完成了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事务的完成也许实现了委托人的目标或合同目的,也许没有活没完全实现,但目的的实现与否并不是判断事务完成的标准。判断标准只有一个,即受托人是否完全适当地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的报酬支付义务可分为全部给付义务和部分给付义务。
全部给付义务是指受托人完成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向其足额支付报酬部分给付义务是指委托事务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委托人在一定条件下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此处所指的条件,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致使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亦即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上没有过错,或者说不存在于合同解除有因果关系的过错。通常多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第三人行为等情况。于此情形下,除委托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与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或付出的劳动效果相适应的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受托人提出的解除委托合同,只要合同解除系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亦应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一、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第
一、委托人违反费用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人须按委托合同的约定预付费用,如果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了必要的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如委托人违反上述义务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应注意的是:
1、委托人预付费用与否与委托合同为无偿或有偿无关,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也不成立对价关系,不能因此而产生受托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未予付费用作为自己不履行受托义务的免责条件。但是依委托事务的性质有必要与付费用的情况下,委托人不与付费用的,受托人可以拒绝处理委托事务而不承担责任;
2、如果委托人不预付费用,受托人并不因此享有预付费用之强制履行请求权。盖因费用时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支出的,受托人并不对费用享有利益。再者原则上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申请强制执行预付费用也无实际意义。委托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以免除自己预付费用的义务,受托人也可通过解除合同的方法对抗委托人不预付费用的行为,且此时合同解除的过错在与委托人,因此,若委托人受有损失的由其自己承担,受托人受有损失的可要求委托人赔偿。若合同违背解除,受托人只能垫付费用,待事后向委托人求偿并追究其违约责任。第二,委托人违反报酬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合同已有偿为原则,以无偿为例外。当事人如未在合同中约定为无偿,则应推定为有偿。在委托合同为有偿且受托人完成了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事务的完成也许实现了委托人的目标或合同目的,也许没有活没完全实现,但目的的实现与否并不是判断事务完成的标准。判断标准只有一个,即受托人是否完全适当地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的报酬支付义务可分为全部给付义务和部分给付义务。全部给付义务是指受托人完成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向其足额支付报酬;部分给付义务是指委托事务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委托人在一定条件下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此处所指的条件,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致使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亦即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上没有过错,或者说不存在于合同解除有因果关系的过错。通常多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行为等情况。于此情形下,除委托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与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或付出的劳动效果相适应的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受托人提出的解除委托合同,只要合同解除系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亦应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二、受托人有哪些违约责任受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也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是否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应根据具体的情形作出判断。但应注意,委托事务的处理结果是否对委托人造成损失,不能作为受托人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依据,只有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才承担赔偿责任。尤其应当注意的是,对于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受托人过错程度的要求,因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而所不同。在委托合同为有偿的情况下,受托人如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主意”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即为有过错。而对于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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