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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问一下业主被盗物业是否要承担责任

吴* 重庆-城口县 物业纠纷咨询 2022.06.25 14:32:36 360人阅读

你好问一下业主被盗物业是否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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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物业公司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全履行管理服务义务。如果物业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物业公司在进行物业服务时,在保安措施和防范工作方面不存在疏忽和过失,尽到了管理、保障义务,物业公司就不应承担案外人犯罪行为所致的损害结果的民事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理解为是对小区内的公共秩序的维持和公共设施的安全保障进行管理,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特殊约定的,物业公司也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对业主住宅内的财产被盗不承担责任。法律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2-06-25 14:33:36 回复

问:我俩小区物业搞得非常糟糕,我俩能够拒却物业服务吗                    新余李某  答: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一种服务关系,业主能够选择可否接受这种服务。这种选择权体现在选择物业公司、可否与物业公司签约以及怎样与物业公司签约等方面,当然也体现在以法定或者商定要求解除与物业公司的服务合同关系上。但要注意的是,当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或已形成事实合同后,业主方不能私行终止合同,不能一方拒却履行自己的交费义务。目前在小区管理中出现的一些物业公司赖着不走和业主随便更换物业公司的情况都是不正常的。物业公司如果得不到业主的聘任,仅凭开发商的选聘进驻后,一旦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另聘或者决定不聘物业管理的,物业公司无权强制提供服务。不过物业公司一旦和业主委员会签订了服务合同,业主也不能背信弃义撕毁合同。物业公司如果服务决裂格,要根据合同商定或者法律限定追究其职责。要不要物业管理服务,虽然业主有权决定,但并不是单个业主能够任意决定。业主行使权利的方式是参加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表述意识。如果业主集体决定不要物业服务,那么就能够不要物业服务,如果集体决定需要物业服务,则个别业主不能拒却物业服务,更不能以自己不要物业服务为因拒交物业管理费。

只要是物业公司没有做到安全措施的话,那么就必须为业主家中被偷的情况进行赔偿,赔偿并不是要求全部赔偿而是可以根据一定比例赔偿,如果物业公司做好了所有的安全措施,但是业主家中还是被偷了的话,这个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如物业未尽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导致业主失窃,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物业服务的内容往往包含保安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损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是不可能完全杜绝盗窃行为的发生,业主单以失窃为由追究物业管理企业显失公平,但如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措施未达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及行业标准规范的,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财产被盗是因犯罪分子行为而引起,物业管理公司即使依据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通常也不可能全额赔偿,往往是赔付一部分。当然具体案件需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财物被盗后,建议业主及时报案,向公安机关完整反映案件情况,以固定相关证据。如业主认为物业管理企业在服务过程中存在失职,可向该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索赔要求。双方如存在较大争议,业主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业主应加强安全意识及时投保财产保险,转嫁和降低风险。就物管公司而言,可从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出发,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赔偿。
物业既可以一次性出售,也可以通过出租的方式零星出售,边流通边消费其价值可以一次性收回,也可以在较长的时期中多次收回。根据中国《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大会有权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予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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