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被收容教育期间,停止享受其原工资福利待遇,由企业酌情发给生活费。收容教育期满回企业,继续从事原工作的,恢复原工资福利待遇。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间或者犯罪服刑期间,其工伤保险待遇可以按规定发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022-06-23 19:13: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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