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过被公司无故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单位在试用期并不可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只有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但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必须证明两点:
(1)当时录用该员工的录用条件;
(2)该员工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当初的录用条件。
而且以上两点需要在当初的试用期合同内明确提出。
否则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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