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微信信息可作为证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微信微博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电子证据的范围很广,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审理公民之间借款案件是否要把原始借据附卷我院对审理公民之间借款案件是否必须把原始借据交审判人员附卷,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认为必须附卷,这样可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也可防止债权人在审理后持借据再次向债务人讨债。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始借据在审判人员核实原件与复印件无异后,即应发还给当事人保管,在庭审质证时由原件持有人出示,由对方质证。只有在进行司法鉴定时才有必要附卷,鉴定结束后仍要发还给当事人保管。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请问以上两种意见哪种正确对审理公民之间的借款案件是否必须将原始借据订入卷宗的问题,我们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些诸如借据、证书、权属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在今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允许当事人提供复印件以装订人卷。不过,所提供的复印件必须是与原件核对无异并经当事人质证认可的。公民之间的借款纠纷案件也一样,无需将原始借据人卷,经过质证、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也同样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故同意来信中的第二种意见。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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