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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信息可作为证据

陈** 河北-张家口 其他咨询 2020.10.06 16:51:15 309人阅读

微信信息可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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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微信信息可作为证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微信微博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电子证据的范围很广,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2020-10-06 16:52:1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微信和短信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是可以作为证据材料的,但是需要满足某些情况:

一、微信和短信作为证据必须保证微信和短信的内容要是客观、真实和可靠的;

二、微信和短信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材料还需要和案件事实有关联;

三、微信和短信聊天记录还必须是合法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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