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夏政府发布《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摄氏35度以上)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摄氏33度(不含33度)以下环境作业的人员,2017年宁夏发放标准: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
2、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高温作业岗位津贴的除外。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1、宁夏政府发布《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摄氏35度以上)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摄氏33度(不含33度)以下环境作业的人员,2017年宁夏发放标准: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
2、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高温作业岗位津贴的除外。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依法生育的,男职工可以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的标准为男职工所在市、县(市)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参保男职工的配偶依法生育,其配偶也参加了生育保险,并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可以领取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生育护理补助金的标准按照男职工所在市、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10计算。
11月6日,记者从银川市行政服务审批局获悉,为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利益,做好医疗保险费的结算征缴工作,银川市医保中心于2015年12月起恢复参保单位当月申报次月生效的结算方式。
据了解,自2015年5月银川市医保中心切换新业务操作系统以来,医疗、工伤、生育三项保险的结算方式均为当月申报当月生效。但由于新系统启用后,在业务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无法避免的问题:
1、每个月的结算数据,参保单位只能次月缴费,无法及时在当月缴纳;
2、由于参保单位无法及时按月缴费,导致参保职工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无法按月及时划拨到位;
3、参保职工的医疗及生育待遇无法按月及时享受。鉴于以上具体情况,从2015年12月起将医疗、工伤、生育三项保险费的结算方式调整为当月1日结算,并于5日前将参保单位缴费金额传地税部门进行征收。
为保证结算方式调整后业务工作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运行,银川市医保中心已向所有参保单位群发短信,并在前台打印了《关于调整医疗工伤生育结算方式的通知》以方便办事人员,全面做好了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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