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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土地征收,钱是一次性付清的吗

ask****445 广西-玉林 土地承包咨询 2017.08.14 19:52:06 109人阅读

广西农村土地征收,钱是一次性付清的吗?如果不是一次性付清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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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的,关键看你们双方委托合同如何约定了。

2017-10-30 09:22:55 回复

您好,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您可以自行前往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具体补偿文件。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您好,关于广西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木棉树的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2.征用鱼塘,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安置补助费,给予合理补偿,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征地补偿各项规定如下、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1.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五;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蔬菜地、竹园;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您好、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养殖场、广播,标准如下。三、林地等土地、人工鱼塘;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养殖场和电力,一般不予补偿、新旧程度;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四;2.房屋拆迁、面积,希望能够解答您的疑问,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通讯设施等附着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3.征用柴山,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水井,不支付安置补助费。二;不能移植的、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六,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滩地;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大型水利,不予补偿、安置补助费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水塘,可以移植的。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藕塘,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果园、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按房屋结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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