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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拖欠物业费,可以强制要求补交物业费吗
对于前业主拖欠的物业费不可以要求现业主补交,因为新业主对于该笔债务没有义务偿还。除非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由新业主偿还该债务的条款,此时新业主可以补交拖欠的物业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可以拒交物业费,《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1.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2.实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从的部分可以拒交。3.物业管理企业不发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4.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5.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未提出相应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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