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在黄石,找到了工作,签了合同于不要他了,所以我想请问一下黄石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离职后再被聘用 不用约定试用期 来源:东楚晚报 时间:2008-6-5 8:31:00
东楚网黄石新闻网(东楚晚报)(记者 姜科 实习生 陈娇梅)
昨日有市民咨询,离职后再上岗,试用期如何界定?黄石劳动保障部门表示,离职后重新被聘用,试用期可以不再约定。
据市民汪女士介绍,原来她在某单位工作,后来因为个人原因从该单位离职。近日她重新到该单位工作,不知道现在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必要重新约定试用期,如果约定了该怎么办?
黄石劳动保障部门相关负责人提醒,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那么该单位再聘用汪女士时,不应该再约定试用期。因为规定试用期的目的是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劳动技能不熟悉,需要一个过程了解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工作。对于再次聘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已经比较了解,而且通常正是基于这种了解而再次聘用的,因而不存在约定试用期的必要。
该负责人称,如果单位已经与汪女士约定了试用期,这一约定因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视为无效劳动合同。以上就是我对黄石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的回答望采纳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黄石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有下面几个: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并没有包括黄石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没过试用期是不能要求赔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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