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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7月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同时在工作单位工作,现在在工作单位工作已经9年整,期间用人单位和我完成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请问到2017年7月之后我与用人单位是否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合同?既然是无固定期限合同那薪酬怎么算?
没有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务派遣不适用两次以上为无固定期限的说法。工资待遇仍和在用工单位其他人一样,同工同酬
劳务派遣的员工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下:《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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