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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诈骗一般都有什么手段?

广东-珠海 房屋租赁咨询 2017.06.29 14:34:26 272人阅读

我们家最近因为孩子上学打算想要租一套房,但是担心遇到房屋租赁诈骗,不知道一般这种情况都有什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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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时要注意什么
首先要明确概念,租房中介的正式称谓是“房地产经纪公司”,其要求是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拥有具备《房地产经纪资格证》的经纪人4名以上,同时具备《工商执照》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两项才是一个正规合法的经纪公司。
同时,中介提供的服务应该有尽量代理更多的待售房屋以供顾客挑选,通过验证、备档、签订合同等手段保证顾客买房的安全性,协助中间担保、代办贷款、过户取证等各项服务使顾客更省时省力,还要为投资型顾客代理出租等。中介收费国家明文规定房屋买卖代理收费分档计取,500万元以下收取2。5%,这笔费用应由房屋出售方支付。有关专家还为市民支招,以防在租房时再受气。
(一)综合比较各公司的服务模式,货比三家,尽量不交或少交看房金或看房费等,以免发生纠纷。
(二)要审查对方是否具备工商执照和房地局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工商执照中应具备“物业代理”这一经营项目,以上两证也应有“年检合格”的印章。
(三)在与公司看房前,要认真阅读对方提供的“中介代理合同”,这一环节至关重要,要找出您认为不合理的条款与对方商量改妥后再签字,因为一旦签字合同生效,有可能有些条款将来会对您十分不利。
(四)不要和经纪人个人隐瞒公司私下成交。有些客户为节省中介费,向经纪人支付回扣私下做单,这种做法不太可取。其一房源信息是公司财富,这样做已经违反双方合同,会遭到公司起诉;其二收取回扣的经纪人一般道德水平低下,有可能等你入住后看准你不敢声张,继续索要钱财;其三目前存在一些经纪人勾结外人冒充假房东行骗,诈取钱财后逃之夭夭,使客户白白遭受损失又无处追偿。
(五)在订房时一定要自己审查房东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原件,三证俱全才可付款。虽然说中介公司有审查证件的责任,但有些经纪人并不负责,所以自己必须要亲自审查,以免被假房东诈骗,据中介公司实际操作的经验来看,一般出现的诈骗事件都是房东证件不全,而当事人没有防范意识造成的,这点要特别注意。
(六)一旦发生自己利益受损的情况,应该立即到工商部门或房地局部门投诉。

2017-06-29 14:40: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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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房的过程中有的人也遇到过被诈骗的情况,此时不仅不能租到房屋,反而还让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更多的损害。因此,若你需要租赁房屋的话,建议事先了解清楚房屋租赁诈骗行为有哪些。下面就来为你做详细介绍吧。
一、租房常见诈骗行为有哪些
第一类:假广告
在报纸、街头传单或某些网站上刊登虚假房源广告是黑中介最常见的欺诈行为。表现形式为广告上介绍一些地段好、条件也好的房屋,租金却十分低廉,吸引租房人。租房人一旦表示愿意租住,黑中介就会说,刊登的房屋已经被租出去了,接着就推荐条件差租金高的房屋,骗取看房费、信息费或逼租户就范。
第二类:乱收费
乱收费问题一直是黑中介、小中介的专利,收费理由颇多,如看房费、信息费、咨询费等等,其表现形式多样。一般情况下,租房人在委托这些黑中介寻找房屋时,这些黑中介的工作人员会马上声称有合适的房子,但必须要先交上少则几百元多则上千元的所谓押金,理由是为了防止房客和房东见面后撇开中介。而一旦在你要求其工作人员陪同看房时,他们通常会推托说房东有事情不能前来,或带你看一些你根本无法接受的房屋。随后就是一拖再拖,总之押金是不会退的,甚至采取恐吓、武力等暴力手段使租房人退缩。某些黑中介手中一套房源也没有,骗够一笔钱后就携款潜逃,这种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快速战给租房人讨要押金以及案件侦破带来了很大困难。
第三类:假房东
常见的假房东陷阱一般是骗子租来一套房子,随后冒充房东将房子转租,最后携租金潜逃。就在去年,京城就发生了多起这样的假房东事件,给租房人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
第四类:免佣金
表现形式一般为宣称不收佣金,背后大幅提高房租,吃差价。表面上似乎让租房人占了便宜,实际上租房人的损失少则上千元,多则数千元。举例说明:一套1300元、月的一居室,一般情况下,交易达成后,客户应付给中介公司1300元作为佣金。但那种打着免佣金幌子的骗人中介,会将房租提高到1600元。虽说,表现上好像省了1300元,但租上一年的房子,损失的钱就是:(1600-1300)×12-1300=2300元,租房人最后不但没有省钱,反而破费了2300元,岂不更亏?

2017-06-29 14:35:26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房屋租售中介实施的诈骗,采用欺骗手段截留客户资金,将其非法占有或用于投资、转贷等风险项目。利用为购房人代办银行贷款之机将房产抵押给银行,然后冒用购房人的身份证件,将银行发放的贷款占为己有。公布虚假房屋租赁、销售信息,与客户签订租房、购房合同,骗取客户中介费及定金。(二)房地产开发商或个人在预售、出售房屋时,隐瞒房屋已抵押或已出售的事实,采取一房多卖的方式骗取他人购房款。(三)虚构商铺等房产投资项目,以承诺高额返租收益为诱饵,诱骗投资者进行投资骗取投资款。(四)以能够帮助购买回迁房、单位房等低价房为名,虚构房源,诈骗他人购房款。(五)通过伪造房产证、身份证等手段,假冒房主身份,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买卖合同,诈骗他人租金、购房款。(六)隐瞒门面房即将拆迁的事实,虚假发布“门面房转让”的信息,将门面房转租给他人,骗取租金。湖北省公安机关办理了多起以门面房转让为名进行诈骗的系列案件。《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移。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房屋租售中介实施的诈骗,采用欺骗手段截留客户资金,将其非法占有或用于投资、转贷等风险项目。利用为购房人代办银行贷款之机将房产抵押给银行,然后冒用购房人的身份证件,将银行发放的贷款占为己有。公布虚假房屋租赁、销售信息,与客户签订租房、购房合同,骗取客户中介费及定金。(二)房地产开发商或个人在预售、出售房屋时,隐瞒房屋已抵押或已出售的事实,采取一房多卖的方式骗取他人购房款。(三)虚构商铺等房产投资项目,以承诺高额返租收益为诱饵,诱骗投资者进行投资骗取投资款。(四)以能够帮助购买回迁房、单位房等低价房为名,虚构房源,诈骗他人购房款。(五)通过伪造房产证、身份证等手段,假冒房主身份,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买卖合同,诈骗他人租金、购房款。(六)隐瞒门面房即将拆迁的事实,虚假发布“门面房转让”的信息,将门面房转租给他人,骗取租金。湖北省公安机关办理了多起以门面房转让为名进行诈骗的系列案件。《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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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1、采用欺骗手段截留客户资金,将其非法占有或用于投资、转贷等风险项目。房屋中介公司要求买房者将购房保证金、首付款、购房款等存入中介公司指定账户,由他们“代为保管”,利用办理购房手续的时间差,从事投资、转贷等风险项目,获取中短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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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析 房屋租赁合同有下列诈骗手段: 1.采用欺骗手段截留客户资金,将其非法占有或用于投资、转贷等风险项目。 2.中介公司指使公司员工及他人假扮购房人,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少量定金或部分房款后,将房屋过户至虚假购房人名下,最后将骗取的房屋转卖或抵押从中非法获利。 3.利用为购房人代办银行贷款之机将房产抵押给银行,然后冒用购房人的身份证件,将银行发放的贷款占为己有。 4.公布虚假房屋租赁、销售信息,与客户签订租房、购房合同,骗取客户中介费及定金。 因欺诈签订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

    2025.01.06 84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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