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用于支付首付款余额的:”(在补充协议中注明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2.部分首付款收据。
(二)购买本市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1.已过完户的房屋所有权证;
2.契税发票。
(三)本市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房屋所有权证(仅翻建自住住房时提供);
5.购买建筑材料及施工费用支付凭证。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对集资房进行交纳时,购买人要注意的问题是比较多的,包括集资房是否拥有完整的产权、集资房交易的限制、需要交纳的费用等。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单位集资房具有福利性质,直线本单位职工购买,转让无效,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转让,如果转让方一旦反悔,购买方的权益将无法保障 实际中问题较多. 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不得转让。2、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承包的制度,实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进行住房建设的一种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政府及相关部门用地、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3、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4、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若出卖人拥有全部产权,当然可以将房产依法转让。只要交易双方办妥过户手续即可。5、但卖方若只享有房产的部分产权,其单位就可依据法律及与员工的约定,享有对员工的转让行为设定限制条件、优先购买等权利。此时,就有必要前往该单位了解有关情况。查明单位允许转让后,才能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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