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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厦门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是怎样的

李* 浙江-衢州 劳动争议咨询 2017.06.13 17:58:41 1095人阅读

朋友在厦门工作,在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又签了一份竞业限制合同,想请专业人士帮忙解答一下厦门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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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您问的厦门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的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则要支付相应的费用,这体现了公平原则,也是实行同业竞业限制的一项重要的内容。一般来说,劳动者因不能从事自己擅长专业或所熟练的工作,收入或生活质量会不同程度降低。而用人单位会因为劳动者未参加该行业的劳动或竞争,可能现时或潜在地从中获取相应的商业利益。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补偿的数额或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等。对于支付方式《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于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上述案例中浙江某集团与向某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在工资中按月支付给向某的约定是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对于经济补偿金额的数额,《劳动合同法》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各地的规定是不相同的,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珠海有关条例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争限制的,在竞争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约定向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的1/2。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合同有效的先决条件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给付补偿金的义务,否则员工可依据先履行抗辩权,不履行同业竞业限制的义务。

2017-06-13 18:09: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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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下是关于您问的厦门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的回答:
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其中厦门市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也是要看合同中有没有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六条 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017-06-13 18:01: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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