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履行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在离开企业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企业有竞争的业务。企业应当依照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原员工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补偿费,厦门市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不得少于该员工在企业最后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
2017-06-22 12:18:11 回复
以下是厦门市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回答,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要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
2、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签订竞业限制条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而且该期限应是连续计算的。
专业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区、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竞争的补偿标准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专业解答员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由劳动者和单位共同约定的,只要劳动者能形成经济限制的义务,用人单位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竞业补偿金。若是没有约定,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员工的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
专业解答厦门市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是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来支付,这在有关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上述标准的补偿。
专业解答厦门市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一般有约定的按约定来进行支付,而对于没有约定的那么就可以按照员工在职期间工资的30%确定;如果低于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那么这种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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