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逐月计算时效,即 2008年2月1日至 3月1日的双倍工资须在一年时效期间内,即 2009年3月1日前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超过这一时间即过诉讼时效。目前,笔者所实际经历的案件中,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及朝阳区人民法院做过此种裁决和判决,也就是说按前述案例,08年8月以前的双倍工资无法索要。
第二种:整体计算时效,即只要在 2009年12月31日之前就有权要求11个月双倍工资,超过这一时间即过诉讼时效。据笔者了解,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仲裁委依此做过裁决,将11个月双倍工资予以全部支持。
关于你的问题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是多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7-06-08 11:38:00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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