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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认购书丢失,对买主签订合同有影响吗

王* 广东-东莞 房屋买卖咨询 2021.03.29 08:00:09 486人阅读

购房认购书丢失,对买主签订合同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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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认购书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认购书在定性上为商品房买卖的预约合同,是合同。签订认购书时要了解上面提到的问题;再看认购书条款的具体内容。一项合格的认购书的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房屋基本情况(含房屋位置、面积等基本情况);
3、价款计算;
4、签署契约的时限规定。看清楚其中内容是否有违反平等、公平的原则。
因此,在签订认购书时,需要详细看一下认购书是否完整,是否包括上面所提到的内容,不完整的,就不要贸然签订这个认购书,因为认购书虽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但是里面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定金或者违约金方面的约定,一旦违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021-03-29 08:01:09 回复

无法办理。1、根据不动产登记政策,无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要件无法办理不动产证。2、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3、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扩展资料:1、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2、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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