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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条

肖** 四川-乐山 工伤纠纷咨询 2021.03.25 23:04:49 424人阅读

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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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意见》明确,该条款是职工因病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唯一情形,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突发疾病径直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并重,且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来说,对该条款规定情形的理解应当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经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后在48小时内死亡。
《意见》强调,除上述三种情形外,不宜再做扩大理解和延伸。

2021-03-25 23:05: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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