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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工伤认定被老板拒绝,请问劳动局就没有办法解除劳动合同了

罗** 山东-临沂 工伤纠纷咨询 2021.03.24 16:56:25 313人阅读

工伤认定被老板拒绝,请问劳动局就没有办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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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及工伤鉴定的唯一法定机构是劳动鉴定委员会(社保经办机构),一般归属人社局(原劳动局),而且是免费为老百姓服务的。任何其他机构均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且大多是收费的。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依此条款规定,个人可以申报工伤认定,最长时效1年,超期则劳动局不予受理。
3、工伤认定后,待医疗期满,可以申报工伤鉴定或委托鉴定,向单位索赔,如单位拒付,去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后,如仍拒付,去。顺序:工伤认定(工伤鉴定或委托鉴定)——仲裁——。

2021-03-24 16:57:25 回复

1、工伤认定及工伤鉴定的唯一法定机构是劳动鉴定委员会(社保经办机构),一般归属人社局(原劳动局),而且是免费为老百姓服务的。任何其他机构均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且大多是收费的。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依此条款规定,个人可以申报工伤认定,最长时效1年,超期则劳动局不予受理。3、工伤认定后,待医疗期满,可以申报工伤鉴定或委托鉴定,向单位索赔,如单位拒付,去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后,如仍拒付,去。顺序:工伤认定(工伤鉴定或委托鉴定)——仲裁——。

1、工伤认定及工伤鉴定的唯一法定机构是劳动鉴定委员会(社保经办机构),一般归属人社局(原劳动局),而且是免费为老百姓服务的。任何其他机构均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且大多是收费的。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依此条款规定,个人可以申报工伤认定,最长时效1年,超期则劳动局不予受理。3、工伤认定后,待医疗期满,可以申报工伤鉴定或委托鉴定,向单位索赔,如单位拒付,去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后,如仍拒付,去。顺序:工伤认定(工伤鉴定或委托鉴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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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问老板拖欠工资从哪里开始找劳动局呢

    律师解析 1、如果拖欠工资双方有纠纷、异议(如出勤天数、月工资额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计件单价争议等)则需到劳动仲裁部门。 2、投诉越快越好便于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当事人。 3、劳动监察部门受理时效是两年内,从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时算起,如果违法行为是持续状态则从违法行为终止时算起。 4、如果提起诉讼则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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