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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可以代办吗,可以让别人帮忙提取么

任* 湖北-宜昌 工资福利咨询 2020.12.02 11:09:17 429人阅读

公积金可以代办吗,可以让别人帮忙提取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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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对于符合规定的条件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假如需要别的人代替来办理提取的手续,代办人在原则上应该是提取申请人的配偶或者是直系的血亲,且需要提供公积金提取人的书面的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件以及社会保障卡和代办人、提取人的相互关系的证明。具体委托办理资料: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在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本人准许的情况下,不得挪作除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他用途。”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委托其配偶及直系血亲(子女或父母),除此以外的委托他人办理都需要提供委托公证书。

2020-12-02 11:10:17 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现就本案发表如下意见,恳请采纳一、本案原告是适格的债权人,被告应当向其履行债务:1、被告有一份借条,写明借到赖的人民币元;2、该款是由本案原告直接向被告支付(见付款凭证);3、该笔债权已经由原债权人赖转让给本案原告,且已经通知本案被告(见特快专递以及赖总两份转让债权通知书),为何邮寄,为何有两份呢?因为被告拒绝签收该通知书,故只有通过邮寄;为何有两份呢,担心被告没有收到,准备再次当庭通知。4、合同法第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该条规定,仅仅说明必须通知,并没有对通知的形式和时间作出限定,故当庭通知有效,且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这样,原告只能,也只有原告才能向被告主张权利。【注:以下为备用对方不提,我们就不用】二、本案是否应当追加转让人,即原债权人赖总是否必须参加诉讼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必要追加其参加诉讼。大量的银行不良资产转让案件,无一有追加银行为第三人的案例。考虑被告出于为难原告,为难法庭,可能会要求法庭追加原债权人。所以,赖总也已经委托本案原告的代理人为代理人。本代理人放弃答辩和举证期限,请求法庭继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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