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异地生产,只要满足以下条件是可以享受上海生育津贴政策的,可自生产或流产后直接到就近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 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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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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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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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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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22号]实施前已按《关于颁发本市从事自由职 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业一发(199
8)39号]规定参保,且通知实施后未中断缴费的人员。
关于上海如何享受生育保险的问题,主要如下:
1.属于计划内生育:
、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于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2.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3.按照规定参加上海生育保险,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本市城镇户籍从业妇女且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社保并建立个人账户;
、本市城镇户籍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本市城镇户籍自由职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并建立了个人账户;
、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妇女,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缴纳社保建立个人账户;
、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
、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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