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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具有权利和义务

唐** 湖南-永州 土地承包咨询 2020.11.08 18:05:28 415人阅读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具有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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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根据这一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土地使用者享有以下权利:(1)对土地占有、使用和依法取得收益的权利(2)有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其土地使用权的权利。(3)有依法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法律保护,要求对方停止侵犯、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返还土地、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4)有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土地使用者有以下义务:(1)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2)有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义务。(3)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4)有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权利。(5)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

2020-11-08 18:07:2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出让方的权利
(1)合同签订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的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2)合同解除权。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
(3)违约赔偿请求权。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4)无偿收回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2、出让方的义务
(1)出让土地使用权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方式和其他条件,应按照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2)依照出让合同的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
(3)附随义务。出让人应当向土地使用者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包括:土地的位置和环境;土层的深度、地表下的管线设施、土地的物理结构;建筑容积率、密度、净空限制等各项规划要求。
(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上缴义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5)担保义务。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应保证土地使用权人所取得的权利不被第三人追索。

《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根据这一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土地使用者享有以下权利:(1)对土地占有、使用和依法取得收益的权利(2)有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其土地使用权的权利。(3)有依法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法律保护,要求对方停止侵犯、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返还土地、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4)有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土地使用者有以下义务:(1)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2)有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义务。(3)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4)有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权利。(5)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

《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根据这一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土地使用者享有以下权利:(1)对土地占有、使用和依法取得收益的权利(2)有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其土地使用权的权利。(3)有依法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法律保护,要求对方停止侵犯、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返还土地、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4)有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土地使用者有以下义务:(1)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2)有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义务。(3)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4)有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权利。(5)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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