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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期间,我儿子A八岁,为了让他多学点东西,我将他送到托管班。但是在托管期间,老师却让A一个人在院子里玩,A被院子里的椅子砸伤。请问,A受伤,托管班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您好,您儿子轩轩八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托管所老师让轩轩一个人在院子玩,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小林受伤,因此托管班应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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