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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中什么情形下可以发生留置权

肖* 四川-遂宁 合同效力咨询 2020.10.03 20:06:15 445人阅读

承揽合同中什么情形下可以发生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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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揽合同中哪些情形下可以发生留置权
所以,留置权发生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定作合同作为双务合同的一种,具有以各自的给付为交换目的的特点,定作人支付加工价款与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是互为债权、互为债务的,双方的债务具有互为条件的牵连关系。
在个案中,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具体期限,从平衡双方的利益出发,定作人接受定作物的期限,也就是他支付报酬或价款的期限。如果定作人没有支付报酬或价款,则承揽人有权继续占有工作成果及材料,以此对抗定作人的财产返还请求权。此时,承揽人所行使的留置权在法律特性上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相近似。

2020-10-03 20:08:15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哪些情形下可以成立承揽人的留置权
1、承揽人依合同约定占有标的物。留置权是直接以物为标的的权利,成立留置权,必须占有他人之物。
2、必须是定作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付款。也就是说留置权是以对方没有履行债务为留置权成立要件,即债权没有在清偿期内获得满足。
3、 承揽人的债权与占有的动产之间有牵连关系。
另外,承揽人享有的留置权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而且,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不适用留置担保。

对于承揽合同中哪些情形下能发生留置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承揽合同中哪些情形下可以发生留置权
所以,留置权发生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定作合同作为双务合同的一种,具有以各自的给付为交换目的的特点,定作人支付加工价款与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是互为债权、互为债务的,双方的债务具有互为条件的牵连关系。
在个案中,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具体期限,从平衡双方的利益出发,定作人接受定作物的期限,也就是他支付报酬或价款的期限。如果定作人没有支付报酬或价款,则承揽人有权继续占有工作成果及材料,以此对抗定作人的财产返还请求权。此时,承揽人所行使的留置权在法律特性上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相近似。

解答如下, 加工承揽留置权在加工合同中的体现是指在要求加工过程中,如果要求加工的一方未按约定支付报酬,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在一些情况下,留置权也会被限制,这在《担保法》中有明确规定。下面就由为您详细解读。
一、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如何限制加工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应该接受该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鉴定、印刷、测绘等合同。在承揽合同中,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承揽人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为定作物。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有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义务。承揽人还负担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按质按量、按期将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定作人,并移交定作物的义务。对于定作人而言,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合同中未约定支付或约定不明的,定作人应于接受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报酬,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部分交付的,承揽人部分交付工作成果时,定作人应相应支付部分报酬。定作人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承揽人的留置权是保证承揽人实现其报酬请求权的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中,其留置权要受到限制:

一,如果承揽人加工承揽的对象是不动产,承揽人就不得行使留置权,因为留置权的对象仅限于动产;

二,在由承揽人提供加工材料的定作合同中,如果认为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归承揽人所有,实际上承揽人也无法行使留置权。因为留置的对象只能是债务人的动产;

三,如果双方在合同约定排除留置权,承揽人也不得行使留置权。
二、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四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一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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