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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私立学校工作,合同期一年,约定试用期一学期,4-5个月。第一学期末,学校在未公布考评细则,未公布考核结果的情况下,直接让我在延长试用期通知上签字,把试用期又延长一学期。试用期共履行11个月。疫情期间学校克扣工资共计6500元。请问我该怎么维权?胜算有多少?
你咨询的应该属于政策方面的问题,法律对这块没有明确规定,没有涉及,请咨询对应的政府职能部门!
当事人(你)和私立学校签有劳动合同,或者依法具有劳动关系的,则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即私立学校没有向当事人提供专业培训,也不属于保密行业的,收取押金和约定违约金的行为是违法的。针对此违法行为,当事人可向劳动部门投诉反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私立学校收取押金和违约金的行为难以认定为违法。至于违约金的约定是否合理,则要看私立学校因当事人违约造成的损失而论。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摒弃了原经济合同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将违约责任定性为严格责任。1、合同法第107条完全没有提到“过错”问题,从法律文本解释论上可以看出法律没有采用过错责任原则。2、将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确定为严格责任并非自合同法始。民法通则、原技术合同法和原涉外经济合同法早已经有规定。3、为合同法立法过程中的变化所表明。建议草案第138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其履行不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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