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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购房证明经办机构将会同房产、税务、人社、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对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婚姻状况等材料进行抽查核实。凡当事人以虚假材料和不正当手段骗取或伪造购房证明的,一经查实,将同时按以下办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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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销所骗取或伪造的购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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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产交易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已办理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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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骗取或伪造购房证明的不良记录,记入使用人、伪造人的个人或单位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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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0-09-27 13:12:4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