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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包括哪些

谭** 湖南-衡阳 劳动争议咨询 2020.09.20 08:54:08 411人阅读

劳动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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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于在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雇佣人员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可能存在无法提出索要劳动报酬的请求。所以法律规定该类争议的仲裁时效不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该期限不是无限期的延长,而是最迟不得超过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年。
对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做出特例规定,有其实际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但是现今社会劳动力市场供求比失衡,劳动者为了和用工单位维持用工关系往往会选择委曲求全,所以制定本特例,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注意:
一般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020-09-20 08:56: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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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劳动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有哪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于在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雇佣人员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可能存在无法提出索要劳动报酬的请求。所以法律规定该类争议的仲裁时效不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该期限不是无限期的延长,而是最迟不得超过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年。对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做出特例规定,有其实际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但是现今社会劳动力市场供求比失衡,劳动者为了和用工单位维持用工关系往往会选择委曲求全,所以制定本特例,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注意:一般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劳动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有哪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于在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雇佣人员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可能存在无法提出索要劳动报酬的请求。所以法律规定该类争议的仲裁时效不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该期限不是无限期的延长,而是最迟不得超过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年。对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做出特例规定,有其实际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但是现今社会劳动力市场供求比失衡,劳动者为了和用工单位维持用工关系往往会选择委曲求全,所以制定本特例,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注意:一般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您好,关于经济仲裁包括哪些特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经济仲裁有哪些特征1、仲裁本质上的民间性。这是最基本、最核心、最主要的特征,其他特征都由此派生而来。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在中国仲裁第二届会议上,对仲裁的民间性有一个精辟论述,他说:就像《物权法》立法争论中的一个核心是什么都能够让步,唯独对不同主体的物权予以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不能让步那样,《仲裁法》修改中什么都能够让步,唯独坚持仲裁民间性这一基本原则不能让步。2、机构设置上的性。仲裁机构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都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相互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3、制度设计上的简易性。与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相比,仲裁制度相对比较简单。4、仲裁服务上的有偿性。“有偿性”是仲裁的一个明显特征,也就是接受仲裁服务的民商事争议当事人必须承担仲裁费用。5、裁判方式上的灵活性。与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判相比,仲裁的裁判方式具有很大的灵活性。6、裁判程序上的便捷性。与严格、复杂的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相比,仲裁的程序具有既方便又快捷的特性。7、裁判依据上的兼容性。仲裁中并非所有案件和每一事项都有法可依,因此在裁判依据适用上就具有兼容性,也就是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外,受惯例和传统影响,还要考虑日常生活中人们普遍遵守的社会行为准则和约定俗成的公序良俗(民间习惯法)。8、当事人意愿上的自主性。当事人关于仲裁的自主约定,是启动仲裁程序的前提要件,没有“约定”就没有“仲裁”。9、纠纷解决途径上的低成本性。能够从一定程度上满足当事人对高效率和低成本的追求愿望,这也是仲裁的一大特征。经济仲裁,是指仲裁委员会对合同纠纷和其他经济纠纷进行法律性质解决的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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