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属于“本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规定及改制的规定和做法,企业资产全部出卖后,其资金在偿还内、外债务,补发职工工资,补偿临时工、合同工及工伤人员等各种经济补偿后,剩余的可以按出资多少、供献大小、工龄长短等因素量化分配到人。
值得注意的是,此时的量化分配人员应否包括本企业以前的退休职工或者还是否包括企业的临时工、合同工是出现在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中量化分配(又叫股分量化)阶段,争议和矛盾较多的事。根据前面所述集体资产属于“本企业劳动群众”的规定,应该包括本企业退休职工,(已死亡一年以上的因失去主体而除外)。临时工、合同工除在遣散安置时应按规定给予以经济补偿(包括两金三险)外,不应再参与这种属于“本集体企业劳动群众”的所有权分配。
律师解析 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因破产、关停等不再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若原乡镇企业或村集体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且未改变批准用途的,可以提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办理转移登记。若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该地块且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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